內容导读:  現公佈《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決定》,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總 理  溫家寶   二○○八年二月十八日   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決定   國務院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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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現公佈《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決定》,自200831起施行。



      總 理  溫家寶
      二○○八年二月十八日

      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決定




      國務院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做如下修改:
      一、第十條修改為:“個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所得為實物的,應當按照取得的憑證上所註明的價格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無憑證的實物或者憑證上所註明的價格明顯偏低的,參照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所得為有價證券的,根據票面價格和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所得為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的,參照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
      二、第十八條修改為:“稅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三項所說的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是指納稅義務人按照承包經營、承租經營合同規定分得的經營利潤和工資、薪金性質的所得;所說的減除必要費用,是指按月減除2000元。”
      三、第二十七條修改為:“稅法第六條第三款所說的附加減除費用,是指每月在減除2000元費用的基礎上,再減除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數額的費用。”
      四、第二十八條第四項修改為:“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確定的其他人員。”
      五、第二十九條修改為:“稅法第六條第三款所說的附加減除費用標準為2800元。”
      六、第四十條修改為:“稅法第九條第二款所說的特定行業,是指採掘業、遠洋運輸業、遠洋捕撈業以及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確定的其他行業。”
      七、刪除第四十八條。
      此外,對條文的順序做了相應調整,對個別文字做了修改。
      本決定自200831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根據本決定做相應的修改,重新公佈。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1994128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42號發佈 根據20051219《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訂 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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