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費用標準政策銜接問
- 發表時間:2008-04-08 16:48 來源: 收藏本文 挑錯 推薦好友 打印 【字号:大 中 小】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八十五號)公佈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自2008年3月1日起,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費用標準從每月1600元提高到每月2000元。現就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政策銜接問題通知如下:
一、“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是指從2008年3月1日(含)起,納稅人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適用每月2000元的減除費用標準,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納稅人2008年3月1日前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無論稅款是否在2008年3月1日以後入庫,均應適用每月1600元的減除費用標準,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三、各級地方稅務機關要加強上述政策銜接的宣傳解釋工作,指導扣繳義務人正確理解政策精神,切實做好個人所得稅的代扣代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