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导读: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八十五號)公佈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自2008年3月1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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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八十五號)公佈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200712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自200831日起,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費用標準從每月1600元提高到每月2000元。現就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政策銜接問題通知如下:
    一、“自200831日起施行”是指從200831日(含)起,納稅人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適用每月2000元的減除費用標準,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納稅人200831日前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無論稅款是否在200831日以後入庫,均應適用每月1600元的減除費用標準,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三、各級地方稅務機關要加強上述政策銜接的宣傳解釋工作,指導扣繳義務人正確理解政策精神,切實做好個人所得稅的代扣代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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