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导读: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地方稅務局,西藏、寧夏、青海省(自治區)國家稅務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八十五號)公佈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
    本文標簽:2008年
    文檔地址:http://law.srcinfo.com/html/20080408708.html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地方稅務局,西藏、寧夏、青海省(自治區)國家稅務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八十五號)公佈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200712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自200831日起,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費用標準從每月1600元提高到每月2000元。現就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政策銜接問題通知如下:

      一、200831日起施行是指從200831日(含)起,納稅人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適用每月2000元的減除費用標準,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納稅人200831日前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無論稅款是否在200831日以後入庫,均應適用每月1600元的減除費用標準,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三、各級地方稅務機關要加強上述政策銜接的宣傳解釋工作,指導扣繳義務人正確理解政策精神,切實做好個人所得稅的代扣代繳工作。

      國家稅務總局
    八年二月二十日

網友評論

查看所有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