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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函[1999]845號
1999-12-06國家稅務總局
上海、江蘇、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東、湖北、湖南、重慶、廣東省(市)財政廳(局),四川省地方稅務局: 為了支援三峽工程庫區移民外遷工作,根據“三峽工程庫區農村移民外遷現場會議”精神,現將三峽工程庫區農村移民外遷的有關農業稅收問題明確如下: 一、關於農業稅、農業特產稅問題 對三峽工程庫區農村外遷移民開墾荒地所取得的農業收入和在新開發的荒山、荒地、灘涂、水面上生產農業特產品所取得的農業特產收入,從有收入的年度起,免征農業稅、農業特產稅3到5年。對三峽工程庫區農村外遷移民所取得的非開荒農業收入、農業特產品收入,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給予一定時期的減免稅照顧,但最長不得超過3年。 二、關於耕地佔用稅問題 根據國務院1993年發佈的《長江三峽工程建設移民條例》規定,對三峽工程建設佔用耕地,在壩區和淹沒區的,減按應納稅額的40%徵收耕地佔用稅。 根據耕地佔用稅政策規定,對三峽庫區移民建房佔用耕地的,免征耕地佔用稅。 三、關於契稅問題 根據契稅政策規定,對三峽庫區移民買房,是否減征或者免征應納契稅,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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