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加強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的徵收管理,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印發(跨省市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分配及預算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預[2008]10號)的精神,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一、統一思想,牢固樹立大局意識。實行法人所得稅制度是新的企業所得稅法的重要內容,也是促進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進一發展和完善的客觀要求。為了有效解決法人所得稅制度下稅源跨省市轉移問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了《跨省市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分配及預算管理暫行辦法》,並報國務院批准後實施。國家稅務總局在此基礎上反覆研究,制定了具體的征管辦法。各地務必統一思想,牢固樹立大局意識,認真學習領會,深入貫徹執行。 二、加強合作、密切配合,切實做好基礎工作。通過稅款分配的辦法對跨省區的總分機構所得稅實施管理,是一項新生事物,面臨很多新情況。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和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堅決防止為了局部利益相互扯皮,甚至干預企業經營等問題的出現,要牢固樹立全國一盤棋的觀念,扎扎實實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各項基礎工作,確保新辦法的平穩運行。 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向國家稅務總局反映。 附件: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八年三月十日 附件: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印發(跨省市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分配及預算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預[2008]10號)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跨地區(指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下同)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場所(以下稱分支機構)的,該居民企業為匯總納稅企業(以下稱企業),除另有規定外,適用本辦法。 鐵路運輸企業(包括廣鐵集團和大秦鐵路公司)、國有郵政企業、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家開發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中央匯金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建銀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氣企業(包括港澳台和外商投資、外國海上石油天然氣企業)等繳納所得稅未納入中央和地方分享範圍的企業,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企業實行"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匯總清算、財政調庫"的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辦法。 第四條 統一計算,是指企業總機構統一計算包括企業所屬各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場所在內的全部應納稅所得額、應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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