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主席的主要許可權為:
(一)將一切須由管理委員會議決的事宜呈交該機關審議,並建議採取其認為對工商基金良好運作所必需的措施;
(二)在法庭上及工商基金必須參與的其他行為及合同事宜上代表工商基金;
(三)促使執行監督實體的決定及管理委員會的決議;
(四)行使管理委員會所授予的許可權;
(五)根據所負責的職務的性質,進行人員職務調配及作出對管理該等人員所需的其他行為。
第七條 運作
一、管理委員會的平常會議每月舉行兩次,而特別會議則由主席主動或應任何成員的建議召集。
二、過半數成員出席會議時,管理委員會方可作出決議。
三、管理委員會的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多數票,出席成員不得放棄投票;如表決時票數相同,主席所投的票具決定性。
四、在所商議的事宜上,主席可因應需要,主動或應管理委員會要求,邀請有助會議進行的人列席,但被邀請者無投票權。
第八條 報酬
一、管理委員會成員有權每月收取相當於薪俸表100點的50%的報酬。
二、在代任情況下,代任人每次出席會議有權收取的報酬為上款所指金額除以當月會議次數所得的份額,而該份額在被代任成員的報酬中扣除。
第三章 財務管理
第九條 收入
一、工商基金的本身收入包括:
(一)根據每年由行政長官訂定的百分率,從按適用法例徵收的產地來源證簽發手續費中抽取的金額;
(二)任何公法或私法實體所給予的共同分享收入及津貼;
(三)工商基金依法運用本身可動用資金所帶來的及其本身或享有收益的任何財產所帶來的利息或其他收益;
(四)工商基金在其職責範圍內發放的財務援助的還款;
(五)將屬其財產的資產或權利轉讓及讓與的所得;
(六)根據法律、合同或以其他名義取得的任何其他收入。
二、來自澳門特別行政區總預算的預算轉移的收入亦屬工商基金的收入。
三、工商基金的收入存放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代理銀行的專用帳戶內,由管理委員會支配。
第十條 帳項往來
工商基金的款項往來以支票或付款委託書為之,有關支票或付款委託書須由兩名管理委員會成員簽署,而其中一名須為主席或其代任人。
第十一條 預算及會計規定
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令的規定適用於規範工商基金預算及會計帳目的編制。
第四章 最後規定
第十二條 廢止性規定
廢止一月二十二日第5/83/M號法令。
第十三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三年四月二十九日制定。
命令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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