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旨在就香港貿易發展局的設立,其權力和職能的界定,以及相關或附帶事宜訂定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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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為1966年第28號)
第1條 簡稱 版本日期
第I部 導言
本條例可引稱為《香港貿易發展局條例》。
第2條 釋義 版本日期
在本條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主席”(Chairman)指根據第11(1)(a)條委任的香港貿易發展局主席,或如在如此委任的主席不在香港或無行為能力期間,則指根據該條第(6)款獲委任署理主席職位的人(如有的話),或如沒有人獲委任署理主席職位,則指根據第12條委任的副主席;
“財政年度”(financialyear)指由每年4月1日起至翌年3月31日終結的期間,但由發展局設立之日至下一個
“發展局”(Council)指根據第3條設立的香港貿易發展局;
“發展局委員會”(committeeoftheCouncil)指根據第5(1)(f)條由發展局委出的委員會;
“總裁”(ExecutiveDirector)指根據第5(1)(e)條委任的發展局總裁。
第3條 香港貿易發展局的設立及成立為法團 版本日期
第II部 香港貿易發展局
現設立一個名為香港貿易發展局的發展局,發展局是一個以該名稱成立的永久延續的法人團體,能起訴與被起訴,並在符合本條例的規定下,能作出和容受法人團體可合法作出和容受的所有其他作為及事情。
(由1997年第80號第134條修訂)
第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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