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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已失時效而略去) 版本日期 (已失時效而略去) 第2條 釋義 版本日期 在本公告中─ “《上市規則》”(listing rules)指認可交易所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第23條訂立以管限證券在該交易所營辦的證券市場上市事宜的規則; “創業板”(GEM)指稱為創業板市場的認可證券市場。 (2002年第5號第407條) 第3條(由2004年第181號法律公告廢除)版本日期 第4條 豁免遵從雙語招股章程的規定 版本日期 (1)凡─ (a)擬藉公開發出招股章程而就根據本條例成立的公司的股份或債權證作出要約;及 (b)有關股份或債權證已獲認可交易所批准在其營辦的證券市場上市,(2002年第5號第407條)則在符合第(3)款所指明的條件下,該招股章程獲豁免而無需遵從本條例第38(1)條的規定,豁免範圍是該章程無需以英文擬備而載有中文譯本,或以中文擬備而載有英文譯本(視屬何情況而定)。 (2)凡─ (a)擬藉公開發出招股章程而就在香港以外地方成立為法團的公司的股份或債權證作出要約;及 (b)有關股份或債權證已獲認可交易所批准在其營辦的證券市場上市,(2002年第5號第407條)則在符合第(3)款所指明的條件下,該招股章程獲豁免而無需遵從本條例第342(1)(b)條的規定,豁免範圍是該章程無需以英文擬備而載有中文譯本,或以中文擬備而載有英文譯本(視屬何情況而定)。 (3)第(1)及(2)款所提述的條件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