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导读:上海市財政局、國家稅務局,深圳市財政局、國家稅務局,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     經國務院批准,決定從2005年1月24日起,調整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稅率。對買賣、繼承、贈與所書立的A股、B股股權轉讓書據,由立據雙方當事人分別按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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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財政局、國家稅務局,深圳市財政局、國家稅務局,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
       
    經國務院批准,決定從2005124日起,調整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稅率。對買賣、繼承、贈與所書立的A股、B股股權轉讓書據,由立據雙方當事人分別按l‰的稅率繳納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
       
    請遵照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五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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