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导读:上海市國家稅務局,深圳市國家稅務局:   根據有利於加強稅收管理和方便納稅人的原則,現將《國務院關於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專案的決定》(國發〔2004〕16號)中列入下放管理層級的“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無償轉讓免征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的審批專案&rdquo
    本文標簽:上市公司印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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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深圳市國家稅務局:
      根據有利於加強稅收管理和方便納稅人的原則,現將《國務院關於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專案的決定》(國發〔200416號)中列入下放管理層級的“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無償轉讓免征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的審批專案”實施後,有關政策和審批管理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經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決定或批准進行的國有(含國有控股)企業改組改制而發生的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無償轉讓行為,暫不徵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對不屬於上述情況的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無償轉讓行為,仍應徵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
      二、凡符合暫不徵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條件的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無償轉讓行為,由轉讓方或受讓方按本通知附件《關於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無償轉讓暫不徵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申報檔的規定》的要求,報上市公司掛牌交易所所在地的國家稅務局審批。

        三、上市公司掛牌交易所所在地的國家稅務局按規定審批後,應按月將審批檔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在辦理上述審批過程中,遇有新情況、發現新問題應及時向國家稅務總局報告。
      四、國家稅務總局將不定期對上市公司掛牌交易所所在地的國家稅務局的審批工作進行檢查、督導。
      五、本規定自200471日起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無償轉讓徵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24號)同時廢止。
      附件:關於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無償轉讓暫不徵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申報檔的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      

    二○○四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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