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导读: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地方稅務局:     經國務院批准,原中國電信所屬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內蒙古、遼寧、吉林、黑龍江、山東、河南等北方10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公司和中國網路通信(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網通公司)、吉通通信
    本文標簽:公司通知印花北方通信
    文檔地址:http://law.srcinfo.com/html/20080409891.html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地方稅務局:
       
    經國務院批准,原中國電信所屬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內蒙古、遼寧、吉林、黑龍江、山東、河南等北方10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公司和中國網路通信(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網通公司)、吉通通信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吉通公司)重組為中國網路通信集團公司(以下簡稱集團公司)。上述原中國電信所屬的北方10省電信公司更名為通信公司;吉通公司及所屬的120家分公司屬地整體併入集團公司及所屬子公司;集團公司和網通公司共同出資成立中國網通集團國際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際通信公司)、中國網通集團北方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方通信公司)、中國網通集團南方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南方通信公司)。對集團公司及其子公司在重組過程中涉及的資金帳簿、改變執行主體的各類應稅合同及產權轉移書據的印花稅,請各地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改制過程中有關印花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3183號)的有關規定辦理征免稅事宜。
       
    由於集團公司及其子公司分佈在不同地區,為便於各地征管,現將集團公司及其子公司資金帳簿印花稅問題具體明確如下:一、集團公司及原北方10省電信公司更名為通信公司後新設立的資金帳簿記載的資金,免征印花稅。
       
    二、集團公司及各子公司因吉通公司併入而增加的資金免征印花稅。
       
    三、國際通信公司、北方通信公司、南方通信公司新設立的資金帳簿記載的資金,免征印花稅。

    國家稅務總局   
    二○○四年四月五日

網友評論

查看所有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