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青藏鐵路建設期間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3〕128號)的規定,青藏鐵路建設期間參建單位發生的與青藏鐵路建設有關的營業稅、增值稅、印花稅、資源稅、城鎮土地使用稅、企業所得稅等稅收予以免征。現將已徵收的應免徵稅款的退稅問題明確如下:
凡2001年青藏鐵路建設開工後,參建單位已經繳納的符合財稅〔2003〕128號文應免征的稅款應一律退還納稅人。請各地稅務機關接到本通知後將應退未退的有關稅款盡快退還納稅人。
抄送:中國鐵道建築總公司。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