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於貫徹〈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中有關運輸業務營業稅問題的請示》(粵地稅發〔2005〕15號)收悉,現將澳門企業在內地經營運輸業務有關營業稅問題批復如下:
《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第八條第一款“一方企業在另一方以船舶、飛機或陸運車輛經營的運輸業務所取得的收入和利潤,該另一方應予免稅”的規定,可以比照《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第二條第一款“一方企業在另一方以船舶、飛機或陸運車輛經營的運輸業務所取得的收入和利潤,該另一方應予免稅(在內地,包括營業稅)”的規定執行,澳門企業在內地以船舶、飛機或陸運車輛經營的運輸業務所取得的收入,內地給予的免稅待遇也應包括免征營業稅。
國家稅務總局
二○○五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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