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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總署第171號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監管場所管理辦法》已於2008年1月4日經海關總署署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牟新生 二○○八年一月三十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監管場所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海關對監管場所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以下簡稱海關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監管場所是指進出境運輸工具或者境內承運海關監管貨物的運輸工具進出、停靠,以及從事進出境貨物裝卸、儲存、交付、發運等活動,辦理海關監管業務,符合海關設置標準的特定區域。 第三條 監管場所的設立以及海關對監管場所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海關對免稅商店的管理另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 海關對監管場所實行統一編碼、電腦聯網和分類管理。 第五條 監管場所經營企業(以下簡稱經營企業)或者管理者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監管場所設置標準》(以下簡稱《設置標準》,見附件1)建設監管場所,配備相應設備,並為海關提供查驗場地和辦公設施。 第二章 監管場所的設立 第六條 申請設立監管場所的企業(以下簡稱申請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冊登記,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 (二)註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300萬元; (三)具有專門儲存貨物的營業場所,擁有營業場所的土地使用權。租賃他人土地、場所經營的,租期不得少於5年; (四)經營液/氣體化工品、易燃易爆危險品等特殊許可貨物倉儲的,應當持有特殊經營許可批件。 第七條 申請企業應當向直屬海關提交以下書面材料: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監管場所註冊登記申請書》(見附件2);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影本; (三)稅務登記證影本;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證件影本; (五)場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明影本; (六)存放液/氣體化工品、易燃易爆危險品等特殊許可貨物的,應當提供特殊經營許可批件的影本; (七)場所平面圖和建築設計圖。 提交上述材料影本的,應當同時提供原件供海關驗核。 第八條 直屬海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辦法》的有關規定,受理、審查經營監管場所的申請。 申請企業符合法定條件的,直屬海關應當制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批准設立監管場所決定書》(以下簡稱《批准設立決定書》,見附件3);申請企業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直屬海關應當制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不予批准設立監管場所決定書》(見附件4),並說明理由。 第九條 申請企業應當自海關制發《批准設立決定書》之日起1年內向直屬海關申請驗收,直屬海關根據《設置標準》規定的條件對監管場所進行驗收。申請企業無正當理由逾期未申請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的,《批准設立決定書》自動失效。 監管場所驗收合格,經直屬海關註冊登記並制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監管場所註冊登記證書》(以下簡稱《註冊登記證書》,見附件5)後,可以投入運營,《註冊登記證書》自製發之日起有效期為3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