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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總署第170號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企業分類管理辦法》已於 牟新生 二○○八年一月三十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企業分類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鼓勵企業守法自律,提高海關管理效能,保障進出口貿易的安全與便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海關註冊登記的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報關企業的分類管理,適用本辦法。 其他企業的分類管理,由海關總署另行規定。 第三條 海關根據企業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海關規章、相關廉政規定和經營管理狀況,以及海關監管、統計記錄等,設置AA、A、B、C、D五個管理類別,對有關企業進行評估、分類,並對企業的管理類別予以公開。 第四條 海關總署按照守法便利原則,對適用不同管理類別的企業,制訂相應的差別管理措施,其中AA類和A類企業適用相應的通關便利措施,B類企業適用常規管理措施,C類和D類企業適用嚴密監管措施。 全國海關實行統一的企業分類標準、程式和管理措施。 海關與企業應當加強合作,開展經常性資訊交流和業務聯繫。 第五條 海關總署對企業分類管理工作進行指導、監督;直屬海關負責審定、調整本關區企業適用的管理類別。 第二章 管理類別的設定 第一節 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 第六條 AA類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已適用A類管理1年以上; (二)上一年度進出口總值3000萬美元(中西部1000萬美元)以上; (三)經海關驗證稽查,符合海關管理、企業經營管理和貿易安全的要求; (四)每年報送《經營管理狀況報告》和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上一年度審計報告;每半年報送《進出口業務情況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