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更好地貫徹執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經貿委等部門關於進一步完善加工貿易銀行保證金台帳制度意見的通知》(國辦發〔1999〕35號),中國銀行和海關總署在《海關總署、中國銀行關於保證金台帳“實轉”聯繫配合辦法》基礎上,對有關條款進行了明確、細化,並增加了“逾期未核銷”、“逾期海關未來單”、“單證傳送方式”、“單據有效性”、“錯誤修改”等業務處理方式的規定,形成了《中國銀行、海關部署關於加工貿易進口料件保證金台帳“實轉”聯繫配合辦法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如因海關操作原因造成企業保證金繳存、轉稅、退款金額錯誤,海關應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理,中國銀行不做相應的帳務修改處理。
如因中國銀行操作原因造成企業保證金繳存、轉稅、退款金額錯誤,中國銀行應通過內部帳務處理進行更正,海關不做相應的帳務修改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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