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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3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於2007年12月29日通過,現予公佈,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2007年12月29日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作如下修改:
第十四條第二款修改為:“入境、出境的屍體、骸骨的托運人或者其代理人,必須向國境衛生檢疫機關申報,經衛生檢查合格後,方准運進或者運出。”
本決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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