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05]45

    2005-03-22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國務院批准,現將城鎮房屋拆遷有關稅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對被拆遷人按照國家有關城鎮房屋拆遷管理辦法規定的標準取得的拆遷補償款,免徵個人所得稅。
       
    二、對拆遷居民因拆遷重新購置住房的,對購房成交價格中相當於拆遷補償款的部分免征契稅,成交價格超過拆遷補償款的,對超過部分徵收契稅。
       
    請遵照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五年三月二十二日 

網友評論

查看所有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