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05]364

    2005-04-22國家稅務總局

    遼寧省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於企業利用資金為股東個人購買汽車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請示》(遼地稅發〔200519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以及有關規定,企業購買車輛並將車輛所有權辦到股東個人名下,其實質為企業對股東進行了紅利性質的實物分配,應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考慮到該股東個人名下的車輛同時也為企業經營使用的實際情況,允許合理減除部分所得,減除的具體數額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車輛的實際使用情況合理確定。
       
    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以及有關規定,上述企業為個人股東購買的車輛,不屬於企業的資產,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折舊。

    國家稅務總局

    二○○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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