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05]94號
2005-06-02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江蘇省財政廳、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請示》(蘇地稅發[2005]52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一、關於單位為個人辦理補充養老保險退保後個人所得稅及企業所得稅的處理問題。單位為職工個人購買商業性補充養老保險等,在辦理投保手續時應作為個人所得稅的「工資、薪金所得」項目,按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因各種原因退保,個人未取得實際收入的,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應予以退回。
二、關於個人提供擔保取得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個人為單位或他人提供擔保獲得報酬,應按照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其他所得」專案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支付所得的單位或個人代扣代繳。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五年六月二日
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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