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05]102

    2005-06-1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促進資本市場發展,經國務院批准,現將個人所得稅股息紅利所得有關稅收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個人投資者從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減按50%計入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依照現行稅法規定計徵個人所得稅。
       
    二、上述規定自文發之日起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OO五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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