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了貫徹執行《企業會計準則》,規範商品流通企業的會計核算,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適用於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所有從事商品流通的獨立核算的企業,包括商業、糧食、物資供銷、供銷合作社、對外貿易、醫藥(石油、煙草)商業、圖書發行等企業。

      (三)企業應按本制度的規定,設置和使用會計科目。在不影響會計核算要求和會計報表指標總,以及對外提供統一的會計報表格式的前提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增設、減少或合併某會計科目。

      本制度統一規定會計科目的編號,以便於編製會計憑證,登記賬簿,查閱賬目,實行會計電算化。企業不要隨意改變或打亂重編。在某些會計科目之間留有空號,供增設會計科目之用。

      企業在填制會計憑證、登記賬簿時,應填制會計科目的名稱,或者同時填列會計科目的名稱和編號,不應只填科目編號,不填科目名稱。

      (四)企業向外報送的會計報表的具體格式和編製說明,由本制度規定。企業內部管理需要的會計報表由企業自行規定。

      企業會計報表應按月或按年報送當地財稅機關、開戶銀行、主管部門。

      月份會計報表應於月份終了後8天內報出,年度會計報表應於年度終了後35天內報出。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會計報表的填列以人民幣「元」為金額單位,「元」以下填至「分」。

      向外報出的會計報表應依次編定頁數,加具封面,裝訂成冊,加蓋公章。封面上應註明:企業名稱、地址、開業年份、報表所屬年度、月份、送出日期等,並由企業領導、總會計師(或代行總會計師職權的人員)和會計主管人員簽名或蓋章。

      企業對外投資如占被投資企業資本總額半數以上,或者實質上擁有被投資企業控制權的,應當編製合併會計報表。

      (五)本制度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負責解釋,需要變更時,由財政部修訂。

      (六)本制度自1993年7月1日起執行。

      二、會計科目

      (一)會計科目表一、資產類

      附註:

      三、會計報表

      (一)會計報表種類和格式

      (二)會計報表編製說明

網友評論

查看所有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