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國現行《會計法》是哪年制定的?最近一次修訂的《會計法》於什麼時間起施行?

    答:1985年,2000年7月1日。

    2、主管會計工作的政府部門是?

    答:各級政府財政部門。

    3、財政部門對各單位實施會計監督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答:(1)是否依法設置會計賬簿;(2)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是否真實、完整;(3)會計核算是否符合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4)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是否具備從業資格。

    4、偽造會計憑證,編製虛假財務報告會受到何種處罰?

    答: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製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並處5000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對其中的會計人員,並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5、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仿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製虛假財務報告會受到何種處罰?

    答: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製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可以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降職、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

    6、誰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答:單位負責人。

    7、《會計法》的調整對像有哪些?

    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

    8、哪些單位或個人可以對違反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行為進行檢舉?

    答: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行為,有權檢舉。收到檢舉的部門有權處理的,應當依法按照職責分工及時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及時移送有權處理的部門處理。收到檢舉的部門、負責處理的部門應當為檢舉人保密,不得將檢舉人姓名和檢舉材料轉給被檢舉單位和被檢舉人個人。

    9、哪些單位必須設置總會計師?

    答:國有和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大、中型企業必須設置總會計師。

    10、擔任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或會計主管)的條件?

    答: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具備會計師以上職稱或從事會計工作3年以上。

    11、哪些經濟業務事項應當辦理會計手續,進行會計核算?

    答:(1)款項及有價證券的收付;(2)財物的收發、增減和使用;(3)債權債務的發生和結算;(4)資本、基金的增減;(5)收支、費用成本核算;(6)財務成果的計算和處理;(7)其他事項。

    12、《會計法》第三條規定各單位必須依法設賬,我市的具體做法是?

    答:各單位應在建新賬前將總賬、現金和銀行存款日記賬、年度財務會計報告交由市財政局核對。

    13、公司、企業進行會計核算不得有哪些行為?

    答:(1)隨意改變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的確認標準或者計量方法,虛列、多列、不列或少列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2)虛列或隱瞞收入、推遲或者提前確認收入;(3)隨意改變費用、成本確認標準或者計量方法,虛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費用、成本;(4)隨意調整利潤的計算、分配方法、編造虛假利潤或者隱瞞利潤;(5)違反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其他行為。

    14、單位內部監督制度應符合哪些要求?

    答:(1)記賬人員和經濟業務事項和會計事項的審批人員、經辦人員、財務保管人員的職責權限應當明確,並相互分離、互相制約;(2)重大對外投資、資產處置、資金調度和其他經濟業務的決策和執行的相互監督、相互制約程序應當明確;(3)財產清查的範圍、期限和組織程序應當明確;(4)對會計資料定期進行外部審計的辦法和程序應當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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