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2005年1月1日起,《小企業會計制度》在全國小企業範圍內實施。小企業必須首先做好自原會計制度(以工業企業為例,原來執行的是《工業企業會計制度》,以下簡稱「舊制度」)向《小企業會計制度》(以下簡稱「新制度」)的銜接工作。
        一、小企業在進行新舊制度銜接之前,應先根據《小企業會計制度》,結合本企業實際情況,制定適合於本企業的具體會計核算辦法。各企業自行制定的具體會計政策應包括以下內容:確定適合於本企業的會計核算科目及編號;現金、銀行存款管理辦法;企業購入存貨和發出存貨的成本計價方法;壞賬準備、短期投資跌價準備和存貨跌價準備的判斷標準、估計方法、提取辦法和損失的確認方法;固定資產的確認標準、分類方法、每類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折舊方法和預計淨殘值的方法;生產成本核算辦法等。上述各項會計政策制定實施後,不得隨意變更。
        二、認真搞好財產清查,及時處理有關損失
    小企業首先應當按照新制度中有關資產、負債的確認計量標準全面清查資產和負債。對於清查出的損失,經有關機構批准後,先記入「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借記「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貸記「固定資產清理」「材料」「待攤費用」等有關資產科目、「壞賬準備」等有關資產減值準備科目。清查中如發現短期投資和存貨有跌價損失的情況時,應增設「短期投資跌價準備」和「存貨跌價準備」科目,借記「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貸記「短期投資跌價準備」、「存貨跌價準備」科目。清查後,「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的餘額,包括原已記入「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的金額以及在執行新制度之初按照有關規定核查出的損失金額。
    調賬前,上述損失應作沖減所有者權益處理。上述損失經批准沖減相關所有者權益時,應先將「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餘額轉入「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如未分配利潤不足以沖減損失,屬於按規定提取盈餘公積、公益金的小企業,還應按可沖減的盈餘公積相應沖減盈餘公積。賬務處理為:按照記入「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的餘額,借記「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貸記「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按可用盈餘公積彌補損失的部分,借記「盈餘公積」科目,貸記「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
        新制度沒有設置「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經上述結轉後,「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應無餘額,清查出的損失中以未分配利潤和盈餘公積不足沖減的部分,用負數在資產負債表的「未分配利潤」項目中反映。
        三、調整賬目
        1.「其他應收款—應收股利」科目。工業企業股票投資的應收股利按照舊制度一般在「其他應收款—應收股利」科目中核算,調賬時,應分析「其他應收款」科目餘額,將屬於應收股利的金額分離出來轉入 「應收股息」科目(也可繼續沿用「其他應收款」科目核算)。
        2.「應收補貼款」科目。新制度沒有設置「應收補貼款」科目,調賬時,應將「應收補貼款」科目的餘額轉入「其他應收款」科目。
        3.「原材料」、「包裝物」、「自製半成品」科目。新制度設置了「材料」科目,將原制度中「原材料」、「包裝物」、「自製半成品」的核算內容進行了合併。調賬時,應將原來「原材料」、「包裝物」、「自製半成品」科目的餘額轉入「材料」科目。
        4.「材料採購」、「材料成本差異」科目。新制度設置了「在途物資」科目,以核算小企業已支付貨款但尚未運抵驗收入庫的材料或商品的實際成本。調賬時,採用實際成本核算的小企業,應將「材料採購」科目中已運抵驗收入庫的部分轉入「材料」科目,將已支付貨款但尚未運抵驗收入庫的部分轉入「在途物資」科目;採用計劃成本核算的小企業,可另行設置「物資採購」及「材料成本差異」等科目進行核算。調賬時,應將「材料採購」科目的餘額轉入「物資採購」科目,「材料成本差異」科目的餘額直接轉至新賬。
        5.「預付賬款」科目。按照新制度,預付賬款較少的小企業,調賬時,應將餘額轉入「應付賬款」科目核算;預付賬款較多的,可以增設「預付賬款」科目單獨核算。
        6.「產成品」科目。新制度設置了「庫存商品」和「委託代銷商品」兩個一級科目核算。調賬時,應對產成品明細進行分析,將「產成品—委託代銷商品」 科目餘額,轉入「委託代銷商品」科目,將其餘部分轉入「庫存商品」科目核算。 
        7.「待攤費用」科目。調賬時,除在財產清查中已作為損失處理的自「待攤費用」科目轉入「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的部分以外,應將「待攤費用」科目的餘額直接轉至新賬。
        8.「長期投資」科目。新制度將原來的「長期投資」科目的核算內容分為「長期股權投資」和「長期債權投資」兩個科目核算,「長期股權投資」科目下設「股票投資」和「其他股權投資」兩個明細科目。調賬時,應對原「長期投資」科目的餘額進行分析,將「長期投資—股票投資」科目的餘額轉入「長期股權投資—股票投資」科目;將「長期投資—其他投資」科目的餘額轉入「長期股權投資—其他股權投資」科目;將「長期投資—債券投資」科目的餘額轉入「長期債權投資」科目;工業企業進行債券投資時實際支付的價款中含有的利息原來在「長期投資—債券投資(應計利息)」中核算,調賬時,應分析「長期投資—債券投資(應計利息)」科目餘額,將屬於應收利息的金額分離出來轉入 「應收股息」科目。
        9.「在建工程」科目。新制度將舊制度中「在建工程」科目的核算內容分為「工程物資」和「在建工程」兩個科目核算。調賬時,應將原「在建工程—工程物資」科目餘額轉入「工程物資」科目。
        10.「遞延資產」科目。新制度沒有設置「遞延資產」科目,設置了「長期待攤費用」科目。在調賬前的財產清查時,應將未攤銷完的開辦費明細科目餘額和已確認的遞延資產損失自「遞延資產」科目轉入「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其餘部分金額應在調賬時轉入「長期待攤費用」科目。
        11.「預收賬款」科目。按照新制度,預收賬款較少的小企業,調賬時,應將餘額轉入「應收賬款」科目核算;預收賬款較多的,可以增設「預收賬款」科目單獨核算。
        12.「遞延稅款」科目。新制度要求小企業採用應付稅款法核算所得稅,因此沒有設置「遞延稅款」科目。調賬時,應將「遞延稅款」科目的餘額轉入「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
        13.對於新制度規定新設置的會計科目,企業如有相關經濟業務的,應當按照新制度規定,增設有關科目並作相應調整,如「專項應付款」、「待轉資產價值」等,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增設「預收賬款」、「預付賬款」、「分期收款發出商品」進行核算。
        四、注意事項
        1.小企業在調賬時應通過編製賬目調整分錄的方法對調賬前的年末科目餘額表進行調整,生成符合新的科目餘額表,並據此設立新賬。調整分錄及新舊會計科目餘額對照表應作為會計檔案保存。
        2.小企業執行新制度當年年末「資產負債表」的「年初數」欄內各項數字,應根據上年末「資產負債表」的「年末數」欄內所列數字按照新制度的規定進行調整後填列;執行新制度當年「利潤表」的「上年數」欄內各項數字,應根據上年「利潤表」的「本年累計數」欄內各項目數字經調整後填列。
        3.工業企業以外的其他各類小企業,在首次執行《小企業會計制度》時的調賬處理,可參照以上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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