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生活補助費按單位所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增長幅度全額調整,但負增長時不調整。
第三十一條 領取殘疾退休金的被保險人因病死亡時,按舊傷復發死亡辦理,遺屬撫恤金按規定標準的50%計發。
領取殘疾退休金的被保險人因病死亡後。仍有供養直系親屬的,可參照條例第三十條規定的標準,按月支付遺屬生活補助費直至其失去供養條件為止。
第三十二條 條例實施前發生的工傷事故,已由單位辦理了長期支付待遇的職工,仍按原辦法管理;由已參加工傷保險的單位負擔的供養直系親屬生活補助費,從
第三十三條 同一工傷事故兼有民事賠償和商業性人身、人壽保險賠償的,被保險人因未能及時獲得民事賠償和商業性人身、人壽保險賠償而危及生命或對其康復有嚴重影響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墊付工傷醫療費用,以保證被保險人得到及時搶救、治療。在被保險人獲得民事賠償和商業性人身、人壽保險賠償時,應償還工傷保險基金墊付的費用。
第三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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