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导读:中華人民共和國東莞海關通告 2008年   第4號    各加工貿易企業:    近期,有相當部分企業在向海關報核的加工貿易合同中,實際進出口金額出現倒掛等不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的情況。現根據海關總署【署加發(2005)73號】文第四十一條規
    本文標簽:
    文檔地址:http://law.srcinfo.com/html/2008051716629.html

    東莞海關通告
    2008年   第4號

       各加工貿易企業:
       近期,有相當部分企業在向海關報核的加工貿易合同中,實際進出口金額出現倒掛等不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的情況。現根據海關總署【署加發(2005)73號】文第四十一條規定及本關區企業的實際情況,經研究決定:對2008年5月8日後所有新備案的加工貿易合同在執行完畢向海關報核時,如發現合同實際進出口金額倒掛,且企業不能說明正當理由並提供有效憑證和依據的,海關將不予受理報核;如發現有申報不實等走私違規嫌疑的,將移交緝私部門處理;同時,對出現合同實際進出口金額倒掛的企業,在新合同備案時海關將徵收全額風險擔保金。

       二○○八年四月十八日

網友評論

查看所有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