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發佈文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令 2008年第11號
【發佈日期】
【發佈日期】
修訂後的《貨物出口許可證管理辦法》已由商務部第6次部務會議於2008年5月7日通過,現予公佈,自2008年7 月 1日起施行。
部長
二○○八年六月七日
貨物出口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合理配置資源,規範出口經營秩序,營造公平透明的貿易環境,履行我國加入的國際公約和條約,維護國家經濟利益和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實行統一的貨物出口許可證制度。國家對限製出口的貨物實行出口許可證管理。
第三條 商務部是全國出口許可證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制定出口許可證管理辦法及規章制度,監督、檢查出口許可證管理辦法的執行情況,處罰違規行為。
商務部會同海關總署制定、調整和發佈年度《出口許可證管理貨物目錄》。商務部負責制定、調整和發佈年度《出口許可證管理貨物分級發證目錄》。
《出口許可證管理貨物目錄》和《出口許可證管理分級發證目錄》由商務部以公告形式發佈。
第四條 商務部授權配額許可證事務局(以下簡稱許可證局)統一管理、指導全國各發證機構的出口許可證簽發工作,許可證局對商務部負責。
第五條 許可證局及商務部駐各地特派員辦事處(以下簡稱各特辦)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以及商務部授權的其他省會城市商務廳(局)、外經貿委(廳、局)(以下簡稱各地方發證機構)為出口許可證發證機構,在許可證局統一管理下,負責授權範圍內的發證工作。
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出口許可證包括出口配額許可證和出口許可證。凡實行出口配額許可證管理和出口許可證管理的貨物,對外貿易經營者(以下簡稱經營者)應當在出口前按規定向指定的發證機構申領出口許可證,海關憑出口許可證接受申報和驗放。
第七條 出口許可證不得買賣、轉讓、塗改、偽造和變造。
第二章 申領出口許可證應當提交的文件
第八條 經營者申領出口許可證時,應當認真如實填寫出口許可證申請表(正本)1份,並加蓋印章。實行網上申領的,應當認真如實地線上填寫電子申請表並傳送給相應的發證機構。
第九條 經營者申領出口許可證時,應當向發證機構提交有關出口貨物配額或者其他有關批准文件。
第十條 經營者申領出口許可證時,應當向發證機構提交加蓋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專用章的《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企業資格證書》或者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影本)。
第三章 出口許可證發證依據

| 輸入郵箱地址即可訂閱 | |
| 點擊通過RSS訂閱本欄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