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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關境內其他地區貨物進入到保稅倉庫、保稅區和出口加工區的,按照現行有關規定執行。出口監管倉庫、保稅區、出口加工區的貨物出口到境外,按現行規定執行。

      第四十四條 邊境貿易項下出口許可證管理仍按照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 《敏感物項和技術出口許可證》管轄貨物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由商務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871日起施行。原《貨物出口許可證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04年第2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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