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幣匯率實行以市場供求為基礎的、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
●要求經常專案外匯收支應當具有真實、合法的交易基礎
●取消外匯收入強制調回境內的要求
●要求資本項目外匯及結匯資金應當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
●增加對外匯資金非法流入、非法結匯、違反結匯資金流向管理等違法行為的處罰規定
●明確外匯管理機關有權對資金流入流出進行監督檢查及具體管理職權和程式
●調整外匯頭寸管理方式,對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實行綜合頭寸管理
●強化對跨境資金流動的監測,建立國際收支應急保障制度,根據世界貿易組織規則,規定國際收支出現或者可能出現嚴重失衡,以及國民經濟出現或者可能出現嚴重危機時,國家可以對國際收支採取必要的保障、控制等措施
醞釀已久的新外匯管理條例昨日正式公佈。新條例進一步便利了貿易投資活動,完善了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及金融機構外匯業務管理制度,建立了國際收支應急保障制度,強化了跨境資金流動監測,健全了外匯監管手段和措施,並相應明確了有關法律責任。
一位國家外匯管理局(下稱“外匯局”)人士告訴《第一財經日報》,修訂後的條例把外匯管理領域十多年的改革成果從法律上固定下來,在很多方面的原則性規定為下一步改革作了準備。
國務院法制辦、中國人民銀行、外匯局負責人昨日在答新華社記者問時稱,新條例對外匯資金流入流出實施均衡管理。要求經常專案外匯收支應當具有真實、合法的交易基礎,取消外匯收入強制調回境內的要求,允許外匯收入按照規定的條件、期限等調回境內或者存放境外。
新條例還規範了資本專案外匯收入結匯管理,要求資本項目外匯及結匯資金應當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增加對外匯資金非法流入、非法結匯、違反結匯資金流向管理等違法行為的處罰規定;明確外匯管理機關有權對資金流入流出進行監督檢查及具體管理職權和程式。
此外,修訂後的條例還強化了對跨境資金流動的監測,建立國際收支應急保障制度。根據世界貿易組織規則,規定國際收支出現或者可能出現嚴重失衡,以及國民經濟出現或者可能出現嚴重危機時,國家可以對國際收支採取必要的保障、控制等措施。上述外匯局人士表示,這一做法是符合國際慣例的。
具體來看,在經常專案方面,與修訂前相比,新條例大大簡化了經常專案外匯收支管理的內容和程式。其中,取消了經常專案外匯收入強制結匯要求,經常專案外匯收入可按規定保留或者賣給金融機構等。
2007年8月,外匯局曾發佈通知,取消境內機構經常專案外匯帳戶限額,境內機構可根據自身經營需要,自行保留經常專案外匯收入。此次修訂後的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經常專案外匯收入,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留或者賣給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對外經貿大學金融學院副院長丁志傑告訴本報記者,這實際上還要看企業和機構本身的財務狀況和意願。
在資本專案方面,修改後的條例為拓寬資本流出管道預留了政策空間。簡化了對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的行政審批,增設境外主體在境內籌資、境內主體對境外證券投資和衍生產品交易、境內主體對外提供商業貸款等交易專案的管理原則。
外匯局有關人士在年初接受本報記者專訪時曾表示,今年將繼續深化境外投資外匯管理制度改革,出台新修訂的《境內機構對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
此外,新條例還加強了流入資本的用途管理。要求資本項目外匯及結匯後人民幣資金應當按照有關主管部門及外匯管理機關批准的用途使用,並授權外匯管理機關對資本專案外匯及結匯後人民幣資金的使用和帳戶變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上述外匯局人士稱,在此之前並沒有明確外匯管理部門可對資本專案外匯結及匯後資金流向進行監督,現在新條例明確了這一點,外匯管理部門就可對結匯後資金流向進行延伸檢查。丁志傑認為,在人民幣升值預期下,這將有助於監測和管理跨境資金流動,杜絕游資套利和投機。
外匯局等部門2004年開始組織條例修訂工作,歷時約兩年完成了條例修訂送審稿,並上報國務院,此後於2007年與國務院法制辦多次討論修改,並徵求各部委意見。8月1日,國務院總理溫家寶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並原則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修訂草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