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商務部反傾銷調查結果,決定對原產於韓國、日本、印度的進口鄰苯二甲酸酐徵收反傾銷稅,徵稅時間自2003年8月31日起,期限為5年。在徵稅期限屆滿之際,應國內相關企業的申請,商務部決定對原產於韓國、日本、印度的進口鄰苯二甲酸酐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複審調查。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在反傾銷措施期終複審調查期間,對原產於韓國、日本、印度的進口鄰苯二甲酸酐繼續徵收反傾銷稅。現就執行中的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自2008年8月31日起,海關對申報進口原產於韓國、日本、印度的鄰苯二甲酸酐,繼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2003年第52號公告規定的產品範圍、稅率和公式等徵收反傾銷稅。
特此公告。
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2008年第53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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