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條 條例第八條規定的部分免稅專案的範圍,限定如下:

        ()第一款第()項所稱殘疾人員個人提供的勞務,是指殘疾人員本人為社會提供的勞務。

        ()第一款第()項所稱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是指普通學校以及經地、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級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門批准成立、國家承認其學員學歷的各類學校。

        ()第一款第()項所稱農業機耕,是指在農業、林業、牧業中使用農業機械進行耕作(包括耕耘、種植、收割、脫粒、植物保護等)的業務;排灌,是指對農田進行灌溉或排澇的業務;病蟲害防治,是指從事農業、林業、牧業、漁業的病蟲害測報和防治的業務;農牧保險,是指為種植業、養殖業、牧業種植和飼養的動植物提供保險的業務;相關技術培訓,是指與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物保護業務相關以及為使農民獲得農牧保險知識的技術培訓業務;家禽、牲畜、水生動物的配種和疾病防治業務的免稅範圍,包括與該項勞務有關的提供藥品和醫療用具的業務。

        ()第一款第()項所稱紀念館、博物館、文化館、文物保護單位管理機構、美術館、展覽館、書畫院、圖書館舉辦文化活動,是指這些單位在自己的場所舉辦的屬於文化體育業稅目徵稅範圍的文化活動。其門票收入,是指銷售第一道門票的收入。宗教場所舉辦文化、宗教活動的門票收入,是指寺院、宮觀、清真寺和教堂舉辦文化、宗教活動銷售門票的收入。

        ()第一款第()項所稱為出口貨物提供的保險產品,包括出口貨物保險和出口信用保險。

        第二十三條 條例第十條所稱營業稅起征點,是指納稅人營業額合計達到起征點。

        營業稅起征點的適用範圍限於個人。

        營業稅起征點的幅度規定如下:

        ()按期納稅的,為月營業額1000-5000元;

        ()按次納稅的,為每次()營業額100元。

        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稅務局應當在規定的幅度內,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本地區適用的起征點,並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第二十四條 條例第十二條所稱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是指納稅人應稅行為發生過程中或者完成後收取的款項。

        條例第十二條所稱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為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的當天;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應稅行為完成的當天。

        條例第十二條所稱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為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的當天;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應稅行為完成的當天。

        第二十五條 納稅人轉讓土地使用權或者銷售不動產,採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納稅人提供建築業或者租賃業勞務,採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納稅人發生本細則第五條所稱將不動產或者土地使用權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不動產所有權、土地使用權轉移的當天。

        納稅人發生本細則第五條所稱自建行為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銷售自建建築物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第二十六條 按照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納稅人應當向應稅勞務發生地、土地或者不動產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而自應當申報納稅之月起超過6個月沒有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補徵稅款。

        第二十七條 銀行、財務公司、信託投資公司、信用社、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納稅期限為1個季度。

        第二十八 本細則自200911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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