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根據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的納稅申報政策規定進行了調整,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納稅申報的調整事項
(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納稅申報辦法
1.《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納稅申報辦法》(國稅發〔2003〕53號印發,以下簡稱《申報辦法》)第三條第一款第1項調整為"《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適用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表一)、(表二)》和《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情況表》".
調整後的《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適用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見附件1,《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表一)》見附件2,《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表二)》見附件3,《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情況表》見附件4,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表三)、(表四)》廢止。
2.刪除《申報辦法》第三條第二款第3項中"及購進廢舊物資普通發票".
3.《申報辦法》第六條調整為"納稅人應按月進行納稅申報,申報期為次月1日起至15日止,遇最後一日為法定節假日的,順延1日;在每月1日至15日內有連續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數順延。"
(二)《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適用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適用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表頭說明調整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制定本表。納稅人不論有無銷售額,均應按主管稅務機關核定的納稅期限按期填報本表,並於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內,向當地稅務機關申報。"
(三)《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表一)》及其填表說明
1.第1、8、15欄均包含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資料;
2.第2、9欄"非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不再填寫。
(四)《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表二)》及其填表說明
1.第1-3、22-26、35欄均包含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和稅務機關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資料。
2.第5、28欄項目名稱調整為"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
輔導期納稅人第5欄填寫本月稅務機關告知的稽核比對結果通知書及其明細清單註明的稽核相符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核查結果中允許抵扣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的份數、金額、稅額。
輔導期納稅人第28欄填寫本月未收到稽核比對結果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
3.第6、29欄項目名稱調整為"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
4.第8、31欄專案名稱調整為"運輸費用結算單據"。
輔導期納稅人第8欄填寫稅務機關告知的稽核比對結果通知書及其明細清單註明的稽核相符運輸費用結算單據、核查結果中允許抵扣的運輸費用結算單據的份數、金額、稅額。
輔導期納稅人第31欄填寫本月未收到稽核比對結果的運輸費用結算單據資料。
5. 第11欄項目名稱調整為"外貿企業進項稅額抵扣證明",其"稅額"欄填寫稅務機關出口退稅部門開具的《外貿企業出口視同內銷徵稅貨物進項稅額抵扣證明》允許抵扣的進項稅額。
6.自2009年5月1日起,第7欄"廢舊物資發票"不再填寫。
7.第9欄"6%徵收率"及第10欄"4%徵收率"不再填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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