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导读:對中國郵政集團公司及其所屬郵政企業為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及其所屬分行、支行代辦金融業務取得的代理金融業務收入,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免征營業稅。對於本通知到達之日前已繳納的應予免征的營業稅,允許從納稅人以後應繳的營業稅稅款中抵減或予以退稅。
    本文標簽:郵政代辦金融業務
    文檔地址:http://law.srcinfo.com/html/2009020318886.html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了支援郵政體制改革,減輕郵政企業改組改制後增加的營業稅負擔,經國務院批准,現對郵政企業為郵政儲蓄銀行代辦金融業務營業稅政策通知如下:

      對中國郵政集團公司及其所屬郵政企業為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及其所屬分行、支行代辦金融業務取得的代理金融業務收入,自200811日至20101231日免征營業稅。對於本通知到達之日前已繳納的應予免征的營業稅,允許從納稅人以後應繳的營業稅稅款中抵減或予以退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九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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