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小規模納稅人(除其他個人外,下同)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減按2%徵收率徵收增值稅。

      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除固定資產以外的物品,應按3%的徵收率徵收增值稅。

      (二)納稅人銷售舊貨,按照簡易辦法依照4%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

      所稱舊貨,是指進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價值的貨物(含舊汽車、舊摩托車和舊遊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三)一般納稅人銷售自產的下列貨物,可選擇按照簡易辦法依照6%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1.縣級及縣級以下小型水力發電單位生產的電力。小型水力發電單位,是指各類投資主體建設的裝機容量為5萬千瓦以下(含5萬千瓦)的小型水力發電單位。

      2.建築用和生產建築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採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礦物連續生產的磚、瓦、石灰(不含粘土實心磚、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謝產物、動物毒素、人或動物的血液或組織製成的生物製品。

      5.自來水。

      6.商品混凝土(僅限於以水泥為原料生產的水泥混凝土)。

      一般納稅人選擇簡易辦法計算繳納增值稅後,36個月內不得變更。

      (四)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暫按簡易辦法依照4%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1.寄售商店代銷寄售物品(包括居民個人寄售的物品在內);

      2.典當業銷售死當物品;

      3.經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機關批准的免稅商店零售的免稅品。

      三、對屬於一般納稅人的自來水公司銷售自來水按簡易辦法依照6%徵收率徵收增值稅,不得抵扣其購進自來水取得增值稅扣稅憑證上註明的增值稅稅款。

      四、本通知自200911日起執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農業產品增值稅稅率和若干項目征免增值稅的通知》[財稅字(9400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自來水徵收增值稅問題的通知》[94)財稅字第01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營業稅若干政策規定的通知》[94)財稅字第026]第九條和第十條、《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增值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國稅函發[1995]288號)附件第十條、《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部分按簡易辦法徵收增值稅的特定貨物銷售行為徵收率的通知》(國稅發[1998]122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縣以下小水電電力產品增值稅徵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8]843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商品混凝土實行簡易辦法徵收增值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37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舊貨和舊機動車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2]2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自來水行業增值稅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2]56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宣傳文化增值稅和營業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53號)第一條、《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縣以下小型水力發電單位具體標準的批復》(國稅函[2006]4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商品混凝土徵收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7]599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二甲醚增值稅適用稅率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72號)同時廢止。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九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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