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日前發佈的《外商投資商業領域管理辦法補充規定(四)》拓寬了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的獨資商業企業範圍。
根據這份規定,對於同一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累計開設店舖超過30家的,如經營商品包括藥品、農藥、農膜、化肥、植物油、食糖、棉花等商品,且上述商品屬於不同品牌,來自不同供應商的,允許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以獨資形式經營。
這份規定中所指的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應分別符合《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及《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中關於“服務提供者”定義及相關規定的要求。補充規定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商務部外資司介紹說,這份補充規定是為促進香港、澳門與內地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鼓勵港澳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商業企業,根據國務院批準的相關檔作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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