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國務院批准,自2009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來料加工裝配廠(指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來料加工裝配廠,但不包括獨立法人企業下屬的非獨立法人分支機搆,以下簡稱來料加工廠)以外商提供的免稅進口不作價設備出資設立外商投資法人企業的,對其在2008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經辦理了加工貿易手冊備案,並且在2009年6月30日及以前申報進口的尚處在海關監管年限內的不作價設備,免予補繳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現就執行中的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對申請享受上述稅收優惠政策的不作價設備,外商投資法人企業應在2011年6月30日之前一次性向主管海關提出減免稅申請,經主管海關審批同意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減免稅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79號)的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二、作為出資的不作價設備向海關申請辦理減免稅手續時的申報金額不得高於原進口時的申報價格,並且計入外商投資法人企業的投資總額,有關不作價設備的海關監管年限連續計算。
三、符合上述政策規定作為出資的不作價設備的減免稅審批手續納入《減免稅管理系統》管理,監管方式為:減免設備結轉(代碼:0500);征免性質為:國批減免(代碼898);《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征免稅證明》(以下簡稱《征免稅證明》)備註欄須注明“來料加工裝配廠轉型,轉自某編號D手冊”。
四、上述外商投資法人企業在向海關申請辦理不作價設備減免稅審批手續時須提供以下單證材料:
(一)地市級商務部門關於同意來料加工廠轉型為外商投資法人企業的批准檔及經其確認的不作價設備清單(原件);
(二)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和外商投資法人企業的營業執照影本(需提交原件驗核);
(三)有關加工貿易不作價設備手冊及原進口報關單(原件);
(四)海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檔。
五、外商投資法人企業和來料加工廠按現行規定分別填制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在報關單“備案號”欄目分別填報《征免稅證明》編號和加工貿易手冊編號。企業辦理上述形式報關手續之後,由來料加工廠憑不作價設備結轉出口貨物報關單到原不作價設備手冊備案海關申請辦理不作價設備手冊核銷手續。原不作價設備手冊備案海關憑上述不作價設備結轉出口貨物報關單辦理核銷手續。
六、來料加工廠以2009年1月1日及以後新備案的不作價設備或者以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備案但在2009年7月1日及以後申報進口的不作價設備出資設立外商投資法人企業,新成立的外商投資法人企業所從事的項目屬於國家鼓勵類產業條目或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專案的,可以按照現行政策規定辦理免征關稅的結轉手續(原進口時已徵收進口環節增值稅的,結轉時不再徵收)。
特此公告。
二○○九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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