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 國稅函[2007]236號 2007-2-28
近期,一些地方反映, 我國的一些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只是根據國外母公司的總體經營計畫,按照產品訂單從事產品的加工製造,對於這類企業產生的虧損,稅務部門應如何進行確認。為了規範對單一生產功能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轉讓定價調查工作,經研究,現明確如下: 在我國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根據國外母公司的總體經營計畫,按照產品訂單從事產品加工製造,只承擔單一生產功能,企業經營決策、產品研發、銷售等功能均由國外母公司或其他關聯公司承擔。由於這些企業不承擔決策、市場開發、行銷等功能,相應也不應當承擔由於企業集團決策失誤、開工不足、產品滯銷等原因帶來的風險和損失。按照轉讓定價的國際通行原則,只承擔單一生產功能的企業通常應保持一定的利潤率水準,原則上不應該出現虧損。
請各地認真調查本地區承擔單一生產功能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對於出現虧損或微利的企業,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稅務管理規程〉的通知》(國稅發〔2004〕143號)的規定,在經濟分析的基礎上,選擇適當的可比價格或可比企業,確定企業的利潤水準。
二○○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 輸入郵箱地址即可訂閱 | |
| 點擊通過RSS訂閱本欄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