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导读:本辦法適用於稅務機關對企業的轉讓定價、預約定價安排、成本分攤協議、受控外國企業、資本弱化以及一般反避稅等特別納稅調整事項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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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範和加強特別納稅調整管理,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 《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表證單書
      國家稅務總局
      二○○九年一月八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特別納稅調整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以下簡稱征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征管法實施細則)以及我國政府與有關國家(地區)政府簽署的避免雙重徵稅協定(安排)(以下簡稱稅收協定)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稅務機關對企業的轉讓定價、預約定價安排、成本分攤協議、受控外國企業、資本弱化以及一般反避稅等特別納稅調整事項的管理。
      第三條 轉讓定價管理是指稅務機關按照所得稅法第六章和征管法第三十六條的有關規定,對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以下簡稱關聯交易)是否符合獨立交易原則進行審核評估和調查調整等工作的總稱。
      第四條 預約定價安排管理是指稅務機關按照所得稅法第四十二條和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對企業提出的未來年度關聯交易的定價原則和計算方法進行審核評估,並與企業協商達成預約定價安排等工作的總稱。
      第五條 成本分攤協議管理是指稅務機關按照所得稅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對企業與其關聯方簽署的成本分攤協定是否符合獨立交易原則進行審核評估和調查調整等工作的總稱。
      第六條 受控外國企業管理是指稅務機關按照所得稅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對受控外國企業不作利潤分配或減少分配進行審核評估和調查,並對歸屬于中國居民企業所得進行調整等工作的總稱。
      第七條 資本弱化管理是指稅務機關按照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對企業接受關聯方債權性投資與企業接受的權益性投資的比例是否符合規定比例或獨立交易原則進行審核評估和調查調整等工作的總稱。
      第八條 一般反避稅管理是指稅務機關按照所得稅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對企業實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安排而減少其應納稅收入或所得額進行審核評估和調查調整等工作的總稱。
    第二章 關聯申報
      第九條 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九條及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五十一條所稱關聯關係,主要是指企業與其他企業、組織或個人具有下列之一關係:
      (一)一方直接或間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總和達到25%以上,或者雙方直接或間接同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達到25%以上。若一方通過中間方對另一方間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對中間方持股比例達到25%以上,則一方對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間方對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計算。
      (二)一方與另一方(獨立金融機構除外)之間借貸資金占一方實收資本50%以上,或者一方借貸資金總額的10%以上是由另一方(獨立金融機構除外)擔保。
      (三)一方半數以上的高級管理人員(包括董事會成員和經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會的董事會高級成員是由另一方委派,或者雙方半數以上的高級管理人員(包括董事會成員和經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會的董事會高級成員同為第三方委派。
      (四)一方半數以上的高級管理人員(包括董事會成員和經理)同時擔任另一方的高級管理人員(包括董事會成員和經理),或者一方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會的董事會高級成員同時擔任另一方的董事會高級成員。
      (五)一方的生產經營活動必須由另一方提供的工業產權、專有技術等特許權才能正常進行。
      (六)一方的購買或銷售活動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七)一方接受或提供勞務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八)一方對另一方的生產經營、交易具有實質控制,或者雙方在利益上具有相關聯的其他關係,包括雖未達到本條第(一)項持股比例,但一方與另一方的主要持股方享受基本相同的經濟利益,以及家族、親屬關係等。
      第十條 關聯交易主要包括以下類型:
      (一)有形資產的購銷、轉讓和使用,包括房屋建築物、交通工具、機器設備、工具、商品、產品等有形資產的購銷、轉讓和租賃業務;
      (二)無形資產的轉讓和使用,包括土地使用權、版權(著作權)、專利、商標、客戶名單、行銷管道、牌號、商業秘密和專有技術等特許權,以及工業品外觀設計或實用新型等工業產權的所有權轉讓和使用權的提供業務;
      (三)融通資金,包括各類長短期資金拆借和擔保以及各類計息預付款和延期付款等業務;
      (四)提供勞務,包括市場調查、行銷、管理、行政事務、技術服務、維修、設計、諮詢、代理、科研、法律、會計事務等服務的提供。
      第十一條 實行查賬徵收的居民企業和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並據實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的非居民企業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時,應附送《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包括《關聯關係表》、《關聯交易匯總表》、《購銷表》、《勞務表》、《無形資產表》、《固定資產表》、《融通資金表》、《對外投資情況表》和《對外支付款項情況表》。
      第十二條 企業按規定期限報送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報告表確有困難,需要延期的,應按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章 同期資料管理
      第十三條 企業應根據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按納稅年度準備、保存、並按稅務機關要求提供其關聯交易的同期資料。
      第十四條 同期資料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組織結構
      1.企業所屬的企業集團相關組織結構及股權結構;
      2.企業關聯關係的年度變化情況;
      3.與企業發生交易的關聯方資訊,包括關聯企業的名稱、法定代表人、董事和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構成情況、註冊位址及實際經營地址,以及關聯個人的名稱、國籍、居住地、家庭成員構成等情況,並注明對企業關聯交易定價具有直接影響的關聯方;
      4.各關聯方適用的具有所得稅性質的稅種、稅率及相應可享受的稅收優惠。
      (二)生產經營情況
      1.企業的業務概況,包括企業發展變化概況、所處的行業及發展概況、經營策略、產業政策、行業限制等影響企業和行業的主要經濟和法律問題,集團產業鏈以及企業所處地位
      2.企業的主營業務構成,主營業務收入及其占收入總額的比重,主營業務利潤及其占利潤總額的比重;
      3.企業所處的行業地位及相關市場競爭環境的分析;
      4.企業內部組織結構,企業及其關聯方在關聯交易中執行的功能、承擔的風險以及使用的資產等相關資訊,並參照填寫《企業功能風險分析表》;
      5.企業集團合併財務報表,可視企業集團會計年度情況延期準備,但最遲不得超過關聯交易發生年度的次年12月31日。
      (三)關聯交易情況
      1.關聯交易類型、參與方、時間、金額、結算貨幣、交易條件等;
      2.關聯交易所採用的貿易方式、年度變化情況及其理由;
      3.關聯交易的業務流程,包括各個環節的資訊流、物流和資金流,與非關聯交易業務流程的異同; 
      4.關聯交易所涉及的無形資產及其對定價的影響;
      5.與關聯交易相關的合同或協定副本及其履行情況的說明;
      6.對影響關聯交易定價的主要經濟和法律因素的分析;
      7.關聯交易和非關聯交易的收入、成本、費用和利潤的劃分情況,不能直接劃分的,按照合理比例劃分,說明確定該劃分比例的理由,並參照填寫《企業年度關聯交易財務狀況分析表》。
      (四)可比性分析
      1.可比性分析所考慮的因素,包括交易資產或勞務特性、交易各方功能和風險、合同條款、經濟環境、經營策略等;
      2.可比企業執行的功能、承擔的風險以及使用的資產等相關資訊;
      3.可比交易的說明,如:有形資產的物理特性、品質及其效用;融資業務的正常利率水準、金額、幣種、期限、擔保、融資人的資信、還款方式、計息方法等;勞務的性質與程度;無形資產的類型及交易形式,通過交易獲得的使用無形資產的權利,使用無形資產獲得的收益;
      4.可比資訊來源、選擇條件及理由;
      5.可比資料的差異調整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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