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导读: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3萬元(含3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本文標簽:
    文檔地址:http://law.srcinfo.com/html/2009121521249.html

      財稅[2009]133號

      為有效應對國際金融危機,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經國務院批准,現就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3萬元(含3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本通知所稱小型微利企業,是指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相關稅收政策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
      請遵照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九年十二月二日

網友評論

查看所有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