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8月24日,國家稅務總局《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管理辦法(試行)》(國稅發〔2009〕124號)印發,自2009年10月1日起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改〈外國居民享受避免雙重徵稅協定待遇申請表〉的通知》(國稅函發〔1995〕089號)同時廢止。《辦法》適用於按照有關國內稅收法律規定或稅收協定不屬於中國稅收居民的納稅人(含非居民企業和非居民個人)。非居民需要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應按照《辦法》規定辦理審批或備案手續,否則不得享受有關稅收協定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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