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3日,《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國內採購材料進入海關特殊監管區域適用退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07號)對《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國內採購材料進入出口加工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適用退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0號)“海關特殊監管區內生產企業國內採購入區退稅原材料清單”中列名的產品出口退稅率提高後以及海關商品編碼變更後,適用退稅率問題作出明確:
一、根據財稅[2008]10號檔的規定,對區內生產企業在國內採購“海關特殊監管區內生產企業國內採購入區退稅原材料清單”中列名的產品,進區按增值稅法定徵稅率予以退稅是指取消出口退稅的產品。上述產品的出口退稅率調整後,應執行調整後的出口退稅率;
二、財稅[2008]10號檔“海關特殊監管區內生產企業國內採購入區退稅原材料清單”列名產品,如因海關商品編碼發生變更,而產品特性描述按海關規定仍在列名產品範圍的,按原規定的適用退稅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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