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导读:第一模塊 2009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應當註意的問題與風險 1.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法律效率問題 對新稅法實施以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企業所得稅有關管理性、程序性文件,凡不違背新稅
    本文標簽: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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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模塊 2009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應當註意的問題與風險
    1.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法律效率問題
    對新稅法實施以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企業所得稅有關管理性、程序性文件,凡不違背新稅法規定原則,在沒有制定新的規定前,可以繼續參照執行;對新稅法實施以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企業所得稅有關的政策性文件,應以新稅法以及新稅法實施後發布的相關規章、規範性文件為準。(國家稅務總局國稅函[2009]55號)
    2.追補政策的法律責任問題
    對於2009年5月31日後確定的個別政策,如涉及納稅調整需要補退企業所得稅款的,納稅人可以在2009年12月31日前自行到稅務機關補正申報,不加收滯納金和追究法律責任。(國稅函[2009]286號 2009-05-31)
    3. 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幹稅務事項銜接問題(國稅函〔2009〕98號)
    (1)關於已購置固定資產預計凈殘值和折舊年限的處理問題
    新稅法實施前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企業已按原稅法規定預計凈殘值並計提的折舊,不做調整。新稅法實施後,對此類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可以重新確定其殘值,並就其尚未計提折舊的余額,按照新稅法規定的折舊年限減去已經計提折舊的年限後的剩余年限,按照新稅法規定的折舊方法計算折舊。新稅法實施後,固定資產原確定的折舊年限不違背新稅法規定原則的,也可以繼續執行。
    (2)關於遞延所得的處理
    企業按原稅法規定已作遞延所得確認的項目,其余額可在原規定的遞延期間的剩余期間內繼續均勻計入各納稅期間的應納稅所得額。
    (3)關於利息收入、租金226收入和特許權使用費收入的確認
    新稅法實施前已按其他方式計入當期收入的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許權使用費收入,在新稅法實施後,凡與按合同約定支付時間確認的收入額發生變化的,應將該收入額減去以前年度已按照其它方式確認的收入額後的差額,確認為當期收入。
    (4)關於以前年度職工福利費余額的處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做好2007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8〕264號)的規定,企業2008年以前按照規定計提但尚未使用的職工福利費余額,2008年及以後年度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應首先沖減上述的職工福利費余額,不足部分按新稅法規定扣除;仍有余額的,繼續留在以後年度使用。企業2008年以前節余的職工福利費,已在稅前扣除,屬於職工權益,如果改變用途的,應調整增加企業應納稅所得額。
    (5)關於以前年度職工教育經費余額的處理
    對於在2008年以前已經計提但尚未使用的職工教育經費余額,2008年及以後新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應先從余額中沖減。仍有余額的,留在以後年度繼續使用。
    (6)關於工效掛鉤企業工資儲備基金的處理
    原執行工效掛鉤辦法的企業,在2008年1月1日以前已按規定提取,但因未實際發放而未在稅前扣除的工資儲備基金余額,2008年及以後年度實際發放時,可在實際發放年度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
    (7)關於以前年度未扣除的廣告費的處理
    企業在2008年以前按照原政策規定已發生但尚未扣除的廣告費,2008年實行新稅法後,其尚未扣除的余額,加上當年度新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後,按照新稅法規定的比例計算扣除。
    (8)關於技術開發費的加計扣除形成的虧損的處理
    企業技術開發費加計扣除部分已形成企業年度虧損,可以用以後年度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
    (9)關於開(籌)辦費的處理
    新稅法中開(籌)辦費未明確列作長期待攤費用,企業可以在開始經營之日的當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稅法有關長期待攤費用的處理規定處理,但一經選定,不得改變。企業在新稅法實施以前年度的未攤銷完的開辦費,也可根據上述規定處理。
    4.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執行中若幹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02號)
    (1)關於銷售(營業)收入基數的確定問題
    企業在計算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等費用扣除限額時,其銷售(營業)收入額應包括《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視同銷售(營業)收入額。
    (2)2008年1月1日以前計提的各類準備金余額處理問題
    根據《實施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除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核準計提的準備金可以稅前扣除外,其他行業、企業計提的各項資產減值準備、風險準備等準備金均不得稅前扣除。
    2008年1月1日前按照原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計提的各類準備金,2008年1月1日以後,未經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核準的,企業以後年度實際發生的相應損失,應先沖減各項準備金余額。
    (3)關於特定事項捐贈的稅前扣除問題
    企業發生為汶川地震災後重建、舉辦北京奧運會和上海世博會等特定事項的捐贈,按照《財政部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汶川地震災後恢復重建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04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於29屆奧運會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0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2010年上海世博會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180號)等相關規定,可以據實全額扣除。企業發生的其他捐贈,應按《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及《實施條例》第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條的規定計算扣除。
    (4)軟件生產企業職工教育經費的稅前扣除問題
    軟件生產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中的職工培訓費用,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幹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規定,可以全額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軟件生產企業應準確劃分職工教育經費中的職工培訓費支出,對於不能準確劃分的,以及準確劃分後職工教育經費中扣除職工培訓費用的余額,一律按照《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的比例扣除。
    5.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應當註意的問題(國稅發〔2009〕79號2009.04.16)
    (1)匯算清繳的時間要求
    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是指納稅人自納稅年度終了之日起5個月內或實際經營終止之日起60日內,依照稅收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有關企業所得稅的規定,自行計算本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所得稅額,根據月度或季度預繳企業所得稅的數額,確定該納稅年度應補或者應退稅額,並填寫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提供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有關資料、結清全年企業所得稅稅款的行為。
    納稅人12月份或者第四季度的企業所得稅預繳納稅申報,應在納稅年度終了後15日內完成,預繳申報後進行當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納稅人在年度中間發生解散、破產、撤銷等終止生產經營情形,需進行企業所得稅清算的,應在清算前報告主管稅務機關,並自實際經營終止之日起60日內進行匯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企業所得稅款;納稅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應當自停止生產、經營之日起6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當期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2)虧損企業也應當納稅申報
    凡在納稅年度內從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經營),或在納稅年度中間終止經營活動的納稅人,無論是否在減稅、免稅期間,也無論盈利或虧損,均應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本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實行核定定額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不進行匯算清繳。
    (3)多交稅款退還問題
    納稅人人應當自納稅年度終了之日起5個月內,進行匯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企業所得稅稅款。
    納稅人在納稅年度內預繳企業所得稅稅款少於應繳企業所得稅稅款的,應在匯算清繳期內結清應補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預繳稅款超過應納稅款的,主管稅務機關應及時按有關規定辦理退稅,或者經納稅人同意後抵繳其下一年度應繳企業所得稅稅款。
    (4)審批事項要求及法律責任
    納稅人需要報經稅務機關審批、審核或備案的事項,應按有關程序、時限和要求報送材料等有關規定,在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前及時辦理。
    納稅人應當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企業所得稅的有關規定,正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所得稅額,如實、正確填寫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及其附表,完整、及時報送相關資料,並對納稅申報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法律責任。
    (5)匯算清繳應當報送的資料
    納稅人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時,應如實填寫和報送下列有關資料:
    (一)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及其附表;
    (二)財務報表;
    (三)備案事項相關資料;
    (四)總機構及分支機構基本情況、分支機構征稅方式、分支機構的預繳稅情況;
    (五)委托中介機構代理納稅申報的,應出具雙方簽訂的代理合同,並附送中介機構出具的包括納稅調整的項目、原因、依據、計算過程、調整金額等內容的報告;
    (六)涉及關聯方業務往來的,同時報送《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
    (七)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有關資料。
    納稅人采用電子方式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的,應按照有關規定保存有關資料或附報紙質納稅申報資料。
    (6)延期辦理納稅申報的要求
    納稅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在匯算清繳期內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或備齊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資料的,應按照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申請辦理延期納稅申報。
    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在匯算清繳期內補繳企業所得稅款的,應按照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辦理申請延期繳納稅款手續。
    (7)自行修訂申報資料的時間要求
    納稅人在匯算清繳期內發現當年企業所得稅申報有誤的,可在匯算清繳期內重新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
    (8)總分機構匯總納稅的要求
    實行跨地區經營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由統一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所得稅額的總機構,按照上述規定,在匯算清繳期內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進行匯算清繳。分支機構不進行匯算清繳,但應將分支機構的營業收支等情況在報總機構統一匯算清繳前報送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總機構應將分支機構及其所屬機構的營業收支納入總機構匯算清繳等情況報送各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
    經批準實行合並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企業集團,由集團母公司(以下簡稱匯繳企業)在匯算清繳期內,向匯繳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匯繳企業及各個成員企業合並計算填寫的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以及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有關資料及各個成員企業的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統一辦理匯繳企業及其成員企業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匯繳企業應根據匯算清繳的期限要求,自行確定其成員企業向匯繳企業報送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有關資料的期限。成員企業向匯繳企業報送的上述資料,應經成員企業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審核。
    (9)匯算清繳業務稅務機關主要審查的內容
    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納稅人年度納稅申報後,應對納稅人年度納稅申報表的邏輯性和有關資料的完整性、準確性進行審核。審核重點主要包括:
    (一)納稅人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及其附表與企業財務報表有關項目的數字是否相符,各項目之間的邏輯關系是否對應,計算是否正確。
    (二)納稅人是否按規定彌補以前年度虧損額和結轉以後年度待彌補的虧損額。
    (三)納稅人是否符合稅收優惠條件、稅收優惠的確認和申請是否符合規定程序。
    (四)納稅人稅前扣除的財產損失是否真實、是否符合有關規定程序。跨地區經營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其分支機構稅前扣除的財產損失是否由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證明。
    (五)納稅人有無預繳企業所得稅的完稅憑證,完稅憑證上填列的預繳數額是否真實。跨地區經營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及其所屬分支機構預繳的稅款是否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分配表》中分配的數額一致。
    (六)納稅人企業所得稅和其他各稅種之間的數據是否相符、邏輯關系是否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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