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10]5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近有部分地區反映,納稅人采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雖在同一發票上註明了銷售額和折扣額,卻將折扣額填寫在發票的備註欄,是否允許抵減銷售額的問題。經研究,現將有關問題進一步明確如下: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增值稅若幹具體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3]154號)第二條第(二)項規定:
“納稅人采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註明的,可按折扣後的銷售額征收增值稅”。納稅人采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註明是指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的“金額”欄分別註明的,可按折扣後的銷售額征收增值稅。未在同一張發票“金額”欄註明折扣額,而僅在發票的“備註”欄註明折扣額的,折扣額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一○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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