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化妝品行政許可檢驗管理辦法的通知
國食藥監許[2010]8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監督管理局),有關單位:
現將《化妝品行政許可檢驗管理辦法》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化妝品行政許可檢驗規範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二○一○年二月十一日
化妝品行政許可檢驗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化妝品行政許可檢驗工作,保證化妝品行政許可檢驗工作公開、公平、公正、科學,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化妝品行政許可檢驗工作的監督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化妝品行政許可檢驗(以下稱許可檢驗)是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及有關法規和規章,在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實施化妝品行政許可前,化妝品行政許可檢驗機構(以下稱許可檢驗機構)根據化妝品生產企業提出的許可檢驗申請所進行的化妝品衛生安全性或人體安全性檢驗。
第四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許可檢驗工作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許可檢驗機構應當依法取得許可檢驗機構認定資格(以下稱認定資格),並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範的要求以及本辦法的規定,開展許可檢驗工作,提供準確的化妝品行政許可檢驗報告(以下稱檢驗報告)。
許可檢驗機構和檢驗人對出具的檢驗報告負責,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六條 許可檢驗機構及其檢驗人從事許可檢驗工作,應當尊重科學、恪守職業道德,並保證出具的檢驗報告客觀、公正和準確。
第七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稱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進行產品抽樣時,應當保證抽樣的代表性,抽樣過程不得影響所抽樣品的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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