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Interim Measures for the financing of security management)(6)

  • 發表時間:2010-03-19 13:54  來源:日正编辑  收藏本文  挑錯  推薦好友  打印 【字号:
    內容导读: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監管部門從事監督管理工作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規定
    本文標簽:融資
    文檔地址:http://law.srcinfo.com/html/2010031921346.html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監管部門從事監督管理工作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規定審批融資性擔保公司的設立、變更、終止以及業務範圍的。
    (二)違反規定對融資性擔保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的。
    (三)未依照本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報告重大風險事件和處置情況的。
    (四)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及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四十九條融資性擔保公司違反法律、法規及本辦法規定,有關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給予處罰;有關法律、法規未作處罰規定的,由監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給予警告、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三款規定,擅自經營融資性擔保業務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取締並處罰;擅自在名稱中使用融資性擔保字樣的,由監管部門責令改正,依法予以處罰。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一條公司制以外的融資性擔保機構從事融資性擔保業務參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具體實施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並報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備案。
    外商投資的融資性擔保公司適用本辦法,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融資性再擔保機構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並報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備案。
    第五十二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制定實施細則並報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備案。
    第五十三條本辦法施行前已經設立的融資性擔保公司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應當在2011年3月31日前達到本辦法規定的要求。具體規範整頓方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十四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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