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類型】海關規範性文件
【內容類別】關稅征收管理類
【文 號】總署公告〔2010〕18號
【發文機關】海關總署
【發布日期】2010-3-17
【生效日期】2010-3-17
【效 力】[有效]
【效力說明】
為進一步明確進出口貨物征稅計征匯率的適用日期,現對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海關總署2005年第53號公告規定,海關每月使用的計征匯率為上一個月第三個星期三(第三個星期三為法定節假日的,順延采用第四個星期三)中國銀行公布的外匯折算價。上述所稱“法定節假日”是指國務院《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第二條規定的“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具體包括:(一)新年(1月1日),(二)春節(農歷除夕、正月初一、初二),(三)清明節(農歷清明當日),(四)勞動節(5月1日),(五)端午節(農歷端午當日),(六)中秋節(農歷中秋當日),(七)國慶節(10月1日、2日、3日),不含調休日。
特此公告。
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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