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經濟部2008年中小企業白皮書中之統計,2007年台灣中小企業家數有123萬7千家,占全體企業的97.63%。而中小企業中,家族企業及關係企業又占多數,在筆者實務經驗中,常會遇到家族企業股權移轉及關係企業資產相互支援的情況,其中常會涉及贈與稅及營所稅的課徵及會計記錄的問題,鑑於公司法及商業會計法幾經修改,對企業受贈及捐贈的處理,並未有明確統一的規定,筆者試著整理各法條之相關規定及立法精神,就實務常遇到的情形,說明目前法律架構下個人及企業資產贈與之會計及稅務處理。
會計處理
一、 贈與人(法人)之會計處理
企業(法人)捐贈資產給他人,會計處理為借記「捐贈費用」,貸記「捐贈資產」(可能為現金、固定資產、長投……等),若捐贈資產帳面價值和公平價值有差異,須先將捐贈資產之帳面價值調至公平市價,再轉為捐贈費用,捐贈資產之帳面價值與公平市價之差額列為「處分資產損益」。
二、受贈人(法人)之會計處理
企業(法人)有時可能接受他人捐贈資產,常見者包括政府補助及捐助,以及私人或關係企業捐贈等。企業接受捐贈時,以前均貸記「資本公積—受領贈與」。然而,隨著會計界對「資本公積」定義之修正及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29號:「政府補助之會計處理準則」之制定,受贈資產之處理已有所不同。修正後之商業會計法第42條規定:「…受贈資產按公平價值入帳,並視其性質列為資本公積、收入或遞延收入…」因此,受贈資產須視其性質入帳,而不再是全數貸記「資本公積—受領贈與」。
而哪些性質的受贈資產可入「資本公積—受領贈與」科目呢?在討論此一問題前,首先要瞭解我國相關法規對資本公積定義之變革。在民國90年11月12日修正刪除公司法第238條有關資本公積之規定後,資本公積回歸商業會計法及相關規定之適用,而民國90年12月26日修正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25條對資本公積之規定後,我國法令有關「資本公積」之定義,正式由「非由營業結果產生之權益」,改變成「公司因股本交易所產生之權益」(詳細說明請參閱巫鑫會計師編著之〝資本公積之累積與運用〞)。又依我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1號第85條規定:「資本公積係指公司與股東間之股本交易所產生之溢價,包括發行股票溢價、受領股東贈與及其他因財務準則公報規定產生者…」,由上可知,資本公積在法令上和財務會計準則公報上的定義已趨於一致,須由與公司(與股東間)之股本交易所產生有關。
依經濟部91年3月14日經商字第09102050200號函說明,修正後之公司法第241條中之受領贈與所得包括:1.受領股東贈與本公司已發行之股票。2.股東依股權比例放棄債權或依股權比例捐贈資產。分析其規定,第1項「受領股東贈與本公司已發行之股票」和公司股本有關,屬「資本公積—受領贈與」自無疑義;然第2項「股東依股權比例放棄債權或依股權比例捐贈資產」,其並不涉及股本之交易,似乎和資本公積之定義相違背,推測其原因,可能係經濟部認為若股東依股權比例放棄債權或依股權比例捐贈資產,各股東對公司之剩餘財產請求權之比例並無變動,因此可入「資本公積—受領贈與」。
由上可知,若依修正後之商業會計法及財務會計準則之規定,企業只有收到股東(法人或自然人)捐贈企業本身已發行之股票,方得貸記「資本公積—受領贈與」,但經濟部經商字第09102050200號函將「資本公積—受領贈與」之範圍擴大,若「股東依股權比例放棄債權或依股權比例捐贈資產」,也可入「資本公積—受領贈與」科目。然而,此函說明係解釋公司法上「資本公積—受領贈與」之組成,會計上是否通用有值得商榷之處,若依會計定義,企業收到「股東依股權比例放棄債權或依股權比例捐贈資產」,似乎應入捐贈收入為宜,待編製稅報時再轉為「資本公積—受領贈與」。
而哪些性質的受贈資產可入收入或遞延收入呢?依我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29號「政府輔助之會計處理準則」規定,若企業收到政府補助無未來支付義務或無需分年攤銷之受贈資產,則可認列「捐助收入」;若有未來支付義務,或受贈資產須分年攤銷,則先認列為遞延捐助收入,再分期轉為捐助收入。接受私人或企業之捐贈資產也比照上述方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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