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10]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北京、西藏、寧夏、青海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自2010年1月1日起,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簡稱“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國際運輸勞務免征營業稅。國際運輸勞務是指:
1.在境內載運旅客或者貨物出境。
2.在境外載運旅客或者貨物入境。
3.在境外發生載運旅客或者貨物的行為。
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執行,2010年1月1日至文到之日已征的應予免征的營業稅稅額在納稅人以後的應納營業稅稅額中抵減或者予以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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