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稅務總局下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企業評審以及出口貨物退(免)稅有關事項的通知》(國稅函[2010]303號,下稱通知),明確了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企業評審工作以及出口貨物退(免)稅有關事項。
通知要求,試點地區稅務機關應按照《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商務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09]第10號,下稱《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對試點企業進行評審。
試點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1、財務會計制度健全,且未發生欠稅的;
2、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2年以上,且日常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正常、規範,能按稅務機關要求保管出口退稅檔案資料;
3、近二年未發現企業從事“四自三不見”等不規範業務;
4、近二年未發生偷稅、逃避追繳欠稅、抗稅、騙取出口退稅等涉稅違法行為;
5、近二年未發現虛開發票(含農產品收購發票)和使用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申報出口退稅等問題;
6、評審期間未涉及有關稅務違法案件檢查。
試點期間,試點地區稅務機關應加強對試點企業的日常管理,對於試點企業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要及時將有關情況上報國家稅務總局(貨物勞務稅司):發生騙取出口退稅等涉稅違法行為或涉及稅務違法案件檢查的;使用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申報出口退稅的;多次未按規定提供稅務部門所需單證、資料且經勸告無效的。
通知強調,試點企業申報辦理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方式出口貨物退(免)稅時,不必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但應單獨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如與其他出口貨物一併申報,應在申報表中對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出口貨物報關單進行標注。試點地區稅務機關受理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方式出口貨物退(免)稅後,不再審核出口收匯核銷單及進行相關資訊的對比,出口退稅審核系統中產生的有關出口收匯核銷單疑點可以人工挑過。對屬於《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情形的試點企業,稅務機關可要求試點企業提供相關資料、資料,建立台賬制度,加強後續跟蹤監管,如有必要可要求試點企業提供有關情況的書面說明,並可根據《管理辦法》第十八條有關規定,提請銀行部門提供試點企業有關跨境貿易結算的資料、資料,以供對比分析使用。

| 輸入郵箱地址即可訂閱 | |
| 點擊通過RSS訂閱本欄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