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及《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5號,以下簡稱《通知》)的有關規定,現將《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操作指南》予以發佈,於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2008、2009年度尚未進行境外稅收抵免處理的,可按本公告計算抵免。
特此公告。
附件: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一○年七月二日
印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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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操作指南》
目錄
第一條 關於適用範圍
第二條 關於境外所得稅額抵免計算的基本項目
第三條 關於境外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第四條 關於可予抵免境外所得稅額的確認
第五條 關於境外所得間接負擔稅額的計算
第六條 關於適用間接抵免的外國企業持股比例的計算
第七條 關於稅收饒讓抵免的應納稅額的確定
第八條 關於抵免限額的計算
第九條 關於實際抵免境外稅額的計算
第十條 關於簡易辦法計算抵免
第十一條 關於境外分支機構與我國對應納稅年度的確定
第十二條 關於境外所得稅抵免時應納所得稅額的計算
第十三條 關於不具有獨立納稅地位的定義
第十四條 關於來源於港、澳、臺地區的所得
第十五條 關於稅收協定優先原則的適用
第十六條 關於執行日期
附件
附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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